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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5章 分科取士擢人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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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林院的动作很快,很快就搜集了相关的材料送达朱载坖的案头,朱载坖和朱翊釴父子两人在处理完政务之后仔细查阅这些资料,其实明法科从设置之后的变化并不大,主要就是在王安石变法的时候实施了大规模的变化。
按照唐代和北宋前期的制度,明法科主要的考核科目是朝廷法条和儒家经典,对于朝廷法条的考核范围主要是:“明法试律、令各一部,通过帖和策的方式考察,律、令各试十帖,律策七条,令策三条。合格标准为:识达义理、问无疑滞者为通;粗知纲列,未究指归者为不通。全通者为甲第,通八已上者为乙第,已下为不第。”
除了朝廷的法条之外,明法科也要考察儒家经典,只不过难度比之明经科要稍微简单一点罢了,而且明法科的出仕官品确实不高,按照唐宋规定,进士明法出身的,甲第,从九品上;乙第,从九品下。比之明经科尚且不足。
和唐宋其他诸科一样,明法科及第之后也还是需要吏部考试的才能够觉得是否能够做官的,吏部以身、言、书、判四项来考察,具体标准也有规定:“凡择人之法有四: 一曰身, 体貌丰伟;二曰言, 言辞辨正;三曰书, 楷法遒美;四曰判, 文理优长。四事皆可取, 则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劳。得者为留,不得者为放。
但是到了王安石变法的时候,情况发生了变化,王安时比较重视明法科,再他的改革之下,新科明法则依试法官的方法,只试《刑统》大义和断案,排除了儒家经典,而且明法科的地位也得以提高了,按照王安石所制定新科明法的出仕规则,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注各州司法参军,叙名在及第进士之上。
这下是大大提升了明法科的地位,使得明法科的地位超过了进士科,仅次于制科,所造成的结果也很简单,按照宋史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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