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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5章 分科取士擢人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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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自然与法理融会贯通,如果不知义,只专刑法,就会使人流于刻薄,并非长育人才的办法。从此时开始,明法科虽然有所更易,但是基本上沦为摆设,到南宋彻底消亡。
所以朱翊釴的看法是新科明法的消亡主要还是和当时党争有关,朱载坖认为朱翊釴的这个看法并不算错,从整个明法科的设置来看,从新科明法的取消到明法科的彻底消亡,确实和当时的党争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但是朱载坖认为,这里面还有更深层次的问题,朱载坖认为,这和中国的儒法关系还是有很深刻的联系,从汉武帝以来,历朝历代基本上都以儒家治国,但是法令也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也有人认为实际上是儒法并用或者说外儒内法,但是朱载坖认为,儒法关系没有这么简单。
从历代以来的官方说法,虽然是以儒家治国,但是从来也都是强调德主刑辅,也就是既要有怀柔教化之功,也要有刑杀镇压之力,更多的时候是儒法合流,汉文帝和汉景帝以儒家德化治国,同时重用法家张释之执法,形成儒法合流,而唐太宗以儒家仁政为导向,任用法家戴胄、刘德威完善法制,儒法合流达至鼎盛。
这本来并没有什么不好的,但是从宋以后,虽然说仍旧是儒法合流,但是儒法关系已经有了本质的变化,儒占据了支配地位,而法则完全成为了工具,这点从刘挚、司马光等人的奏疏中就可以看的出来,在他们眼中,法是为儒服务的,也就是所谓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最终的结果就是明法科被彻底废除,后世虽有律条,但是根本无法严格执行,一味以所谓的儒术治国,并非正道,要博采众家之长,才是办法,尤其是法,这是君王们手中的一把刀,君王们拿什么来制衡这些臣子们,唯有以法绳之才行,所以朱载坖对于明法一科是很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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