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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1章 改定制度朝局新(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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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载坖对于此事是十分重视的,他对于重臣们说道:“刑之有律,犹物之有规矩准绳也。今法司所遵律令,科条繁简,情法轻重,当稽往宪,合时宜,斟酌损益,刊定成书,布告中外,俾知画一遵守,庶奸慝不形,风俗移易。”
朱载坖所要求制定的大明律例集解是在解释大明律的大明律的名义之下对大明律进行修订,将原本的大明律、大诰、之前皇帝所颁布的诏令、问刑条例等全部予以统一,将这些之前所颁布的各种各种条例予以废除,嗣后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一律参照大明律例处断,将之前的所有的诏令、则例、条例等一体废除,这样的话,就可以达到统一法典的目的。
对于大明律和各种条例在实行过程中的所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朱载坖令朝臣在这次编撰大明律集解的过程中要予以重新解决,朱载坖特地提出来的一个问题就是赎刑的问题,朱载坖认为之前大明所规定的赎刑则例过于宽泛,几乎除了十恶不赦之外,都可以赎刑,导致大明法纪荡然,朱载坖认为这种情况不能够再持续下去了,要严明法纪,严格限制赎刑。
朱载坖认为要大幅度的缩减赎刑的适用范围,将绝大部分的刑罚都改为实刑,不再允许地方官府直接赎刑,赎刑的权力被上收到省一级的按察使司和大理寺分司上来,而且要受巡按御史、刑部、大理寺的复核,杜绝滥用赎刑以至于放纵富户为非作歹。
对于官员的贪墨,朱载坖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将各种贪墨的情形详细列举,分门别类定罪量刑,同时对于贪墨,明确是除了十恶之外也要株连的罪行,严厉追赃制度,只要贪墨所得赃款没有被追赃完毕,就不能取消对于这些正犯家属的连坐措施,严厉惩治贪墨。
同时规范真犯死罪和杂犯死罪的范围,所谓真犯死罪,就是必须要判处斩立决、绞立决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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