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0章 改定制度朝局新(三)_隆庆中兴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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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章 改定制度朝局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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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大明律,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大明律内容固定难以适应社会发展而制定,故而通过单行条例形式针对司法实践进行动态调整,这就是问刑条例,实际上就是对大明律的修订。

因为太祖是有祖训的,太祖严禁嗣君“变乱成法”,洪武三十年重颁《大明律》后,就未再修订。有变通之处,则发布诏令或制定条例,辅律而行。经过这么多年的各种诏令、则例、条例的解释,已经彻底将大明律束之高阁起来了,朝廷无论是在处理政务还是审理案件中,往往都是参照各种发布的诏令、则例、条例。

而这些不同时期所发布的诏令、则例、条例等,往往有互相矛盾的地方,使得官员们无所适从,更重要的是,一些人就可以借此机会钻空子,大明律对他有利就用大明律,问刑条例对他有利就用问刑条例,毕竟没有任何一个官员敢明着说大明律是废纸一张,这样就会产生贪墨,一些奸猾顽劣之徒借此买通官吏,得以脱罪,朝廷的吏治也因此败坏。

朱载坖早就有重新修订大明律的想法,但是之前一直有重八哥的祖训魔咒,朱载坖也不敢明着违反皇明祖训,而且当时朝廷的事情多端,修订大明律并不是朝廷的当务之急,现在朱载坖腾出手来了,当然要对于大明律予以全面的修订。

虽然有不得变乱成法的规定,但是朱载坖还是找到了变通的办法,就是重新编撰大明律集解,以解释大明律的名义实施修订,同时采取律例合编的形式,所谓律例合编,就是是在法律编纂过程中,将“律”与“例”两种法律规范合并编纂在一起的做法。“律”通常指的是朝廷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体部分,而“例”则是在“律”的基础上,针对特定情况或特定案件所作出的补充性、解释性或特别性的法律规范。

朱载坖准备通过这种方式修订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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